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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农牧局

时间:2025-06-19 14:36:59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种植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02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81号)文件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巴彦淖尔市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明白卡》,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现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内容整理如下,以方便设施农业建设主体了解和遵循。

  (一)作物种植ag真人中国官方 ag真人入口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场内道路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机具存放库棚、农药包装废弃物用地、农药种子化肥存放,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自产粮食加工等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含畜禽活动场地、挤奶厅等)、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园(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养殖类设施农业生产配套的农机具存放场地、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必备的办公用房用地,生产看护房(耳房)用地,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

  (三)大田种植配建设施。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露地种植)生产必备的设施,包括水井房、配电室、灌溉及配套设施、蓄水池和田间道路等用地,参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农业建设主体选址时要提前与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接,明确土地性质和相关政策要求,避免因选址不当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违反相关规定。

  (一)选址要求。设施农业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新增设施农业建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内,除允许按生产季节、种植种类新建利用表土种植的塑料大棚及既有的生产设施(含耳房)进行翻建、改建外,严禁其余各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区原有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实际用地和项目区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新增耕地的面积之和。确需少量突破或调整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和耕地占补平衡。

  (三)占用一般耕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因位置关系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在项目备案前,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组织踏勘论证,明确项目是否破坏耕作层等相关情况,并出具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大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粮食烘干场所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最大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生猪、牛羊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需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三)大田种植配建设施规模。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的大田种植配建设施地规模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其中宽度为4~8米的沟渠和田间道路,面积为200~20000平方米的蓄水池等用地需按项目统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以外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生产必备的蓄水池等灌排设施,参照上述设施农业用地执行。

  (一)签订用地协议。用地主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使用意向(一次性使用土地面积超过15亩的,应提供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建设类型、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情况等事项,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经协商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以上信息通过村组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利人与用地主体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用地主体利用本人承包经营土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无需签订用地协议。

  (二)用地备案。用地主体应向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申报表、用地协ag真人中国官方 ag真人入口议、建设方案(用地面积超过15亩的提供)、项目范围矢量坐标等备案申报材料,申请用地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旗县区农牧部门对用地标准情况进行审查;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用地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涉及占用林草、水利设施用地需征求林草、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书面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国有农(牧、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用地主体与国有农(牧、林)场签订用地协议,并到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国有农(牧、林)场利用本农(牧、林)场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的,无需签订用地协议。

  2.用地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4.因规划调整、农业产业调整、土地征收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原设施农业项目的;

  5.用地主体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用地备案的,如建设附属设施而没有按建设方案建设生产设施的行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应撤销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报所在旗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撤销该项目备案信息。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由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上图入库。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各部门审查通过用地备案材料提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牧部门,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设施建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并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五)使用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用地备案到期后,若需继续使用的,用地主体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项目变更和改扩建。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转为其他农业用途等,用地主体应及时向苏木乡镇政府报告,变更项目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改扩建涉及的新增用地按单独项目办理用地备案手续,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改扩建,改扩建项目与原项目合计的总规模不得突破规定上限。

  (七)地类变更。符合变更调查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完成地类变更。

  (八)用地退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用地主体将到期的设施农用地复垦为耕地,土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可以作为旗县区补充耕地来源。闲置或废弃2年以上无复垦责任主体的设施农用地,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复垦义务。

  不改变耕地地类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者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薄膜塑料大棚和无墙体钢架棉帘大棚等用地,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村庄用地范围内的耕地等农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范围内开展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的大田种植配置的,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单个井房、配电室、蓄水池等设施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宽度2~4米的沟渠和田间道路,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在变更调查中宽度小于2米的沟渠和田间道路按照原地类管理。


标签:2024养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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